轉機易服務由機場管理局營運,而您使用該服務的條件,為您必須接受及不可更改本文所載任何條款、細則及通知。在使用轉機易服務前,請細閱本條款及細則。如您預約轉機易服務,即表示同意您已閱讀本條款及細則,並接受及同意受有關條款及細則約束。
- 定義
以下是條款及細則所用詞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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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飛機乘客離境稅」或「離境稅」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40章《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向擬乘搭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徵收的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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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航空公司」指在香港國際機場營運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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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機場」指香港國際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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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機管局」、「我們」或「我們的」指機場管理局,亦即憑藉香港法例第483 章《機場管理局條例》有效存在的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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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櫃檯」指位於機場一號客運大樓E1轉機櫃檯的轉機易服務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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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轉機易服務」指您作出預約時所選擇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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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地勤服務代理商」指由指定航空公司委聘的地勤服務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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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預約」指您透過本網站提交轉機易服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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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指定航空公司」指轉機易服務涵蓋的航空公司,現時包括香港快運航空, 香港航空, 大灣區航空, 芬蘭航空, 英國航空, 柬埔寨國家航空, 中國東方航空, 長龍航空, 吉祥航空, 菲律賓亞洲航空,春秋航空 ,柬埔寨航空, 蒙古航空公司,深圳航空,四川航空,海南航空及西藏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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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服務訂單」指機管局接納您的預約,據此您將透過所提供的電郵地址收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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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預定抵港時間」指在您預約時,您的機票所列啟程航班到達機場的預定抵港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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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預定離港時間」指在您預約時,您的機票所列續程航班從機場起飛的預定離港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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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您」或「您的」指我們向其提供轉機易服務的旅客及應就轉機易服務付款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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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在本條款及細則使用但未有在此定義的特定詞彙,請參閱使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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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轉機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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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機管局向旅客提供轉機易服務,而該等旅客為於同一曆日乘搭由兩間不同航空公司營運的不同航班抵達機場及從機場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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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啟程航班可以由任何航空公司營運,但續程航班須由指定航空公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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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轉機易服務旨在提升您的旅遊體驗。透過訂購轉機易服務,當您抵達機場時將獲得轉機櫃檯服務,可於整個中轉期間在機場禁區內享受快捷方便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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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管局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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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透過本網站,機管局只協助提供轉機易服務,實質的轉機易服務將由地勤服務代理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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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提供轉機易服務時,地勤服務代理商須遵守續程航班指定航空公司實施的運載指引及/或相關條件,例如地勤服務代理商為您辦理續程航班登記手續時,發現您的行李經續程航班指定航空公司確定為超重,您可能須就此支付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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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由於機管局並非轉機易服務供應商,有關提供轉機易服務的任何查詢或爭議,請聯絡相關的地勤服務代理商或指定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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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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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本網站是由我們營運的網上預約平台,以向您提供轉機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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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您應透過本網站進行有關轉機易服務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可能提交預約、申請取消服務訂單或作出任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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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約轉機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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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如您擬提交預約,請於預定離港時間最少48小時前辦理。恕不接受即場預約或距離預定離港時間少於48小時的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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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所有預約必須經本網站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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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請確保預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準確。如提交的資料不正確,可能會導致預約被拒或未能向您提供轉機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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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您必須在預約時付款。成功提交預約及付款後,我們會向您發送電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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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在收到您提交的預約後,我們將審閱預約詳情及於24小時內回覆。為讓我們評估能否向您提供轉機易服務,我們可能會要求您提交額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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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如預約獲接納,我們會向您發送服務訂單確認電郵。在到達機場後,您將需要向櫃檯出示確認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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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機乘客離境稅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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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您在購買從機場出發的機票時,須繳付離境稅,而根據香港法例第140章《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您符合資格獲退還已繳付的離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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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您可另行申請退還離境稅,有關詳情請瀏覽飛機乘客離境稅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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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機場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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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櫃檯開放時間為續程航班預定離港時間前150至24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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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您抵達機場時,您將需要於 (a) 續程航班的預定離港時間;或 (b) 如續程航班的起飛時間已更改,則更改後的估計時間(以較遲者為準)前最少150分鐘到達櫃檯。在預約前,務請查閱機場地圖及評估到達櫃檯的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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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到達櫃檯時,您將需要在櫃檯向地勤服務代理商職員出示以下文件:
(a) 服務訂單的確認電郵;
(b) 您的旅行證件和(如適用)同行旅客的旅行證件;及
(c) 如您在啟程航班有託運行李,須出示啟程航班航空公司就託運行李發出的行李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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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機易服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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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我們接受以信用卡付款,包括Visa及萬事達卡。由於大部分信用卡各自提供保障服務,可確保預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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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於預約的信用卡應為有效而您須為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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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我們保留權利終止我們認為可疑的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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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我們概不就任何付款或信用卡欺詐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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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所有價格均以港元列值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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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您必須於提交預約時支付全數款項。如未能成功處理您的付款,我們將不會發出預約通知或進一步處理預約。在此情況下,您應透過 hkiaconnects@hkairport.com 聯絡我們,以解決有關使用您的信用卡付款的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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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如您已收到我們的預約通知,但預約未獲接納,您將獲得退款,有關款項將直接透過預約付款所用的相同渠道退回。機管局概不就您或任何人士因任何退款處理延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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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機管局保留權利更改任何訂單的付款條款,無須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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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機管局保留權利隨時透過本條款及細則更改預約的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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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改服務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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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服務訂單一經確定,不能更改。如您的行程有任何變動,包括旅客資料的任何改動而需要作出更改,您應申請取消原有服務訂單,然後重新提交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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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您應參閱第11條所載的退款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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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服務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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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您可於預定離港時間前多於24小時透過本網站申請取消服務訂單。如您的申請獲接納,您將獲得退款。請參閱第11條所載的退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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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如您於服務訂單所列的續程航班預定離港時間前24小時內申請取消服務訂單,有關申請將被視為逾期取消,有可能不獲接納。在此情況下,您應向我們發送電郵以跟進申請,我們有絕對酌情權視乎您的情況,決定是否退還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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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如因我們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無法履行服務訂單,我們可取消服務訂單。該等情況可包括但不限於:
(a) 如您或您的同行旅客不遵守本條款及細則;或
(b) 如本網站出現有關服務訂單的失誤。如發生上述情況,我們將負責修正有關失誤及(如適用)向您收取正確的轉機易服務費用。在此情況下,我們會向您發出通知。
該等取消服務訂單退款由機管局全權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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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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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如您申請取消服務訂單,我們會按照提交取消申請的時間及預定離港時間決定轉機易服務退款:
(a) 如您於預定離港時間前多於24小時提出申請,您將獲全數退款;
(b) 如您於預定離港時間前24小時或少於24小時提出申請,您將不獲退款。 -
11.2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我們有絕對酌情權按照每項申請情況,決定是否退回轉機易服務款項及退款額。如我們認為您須為未獲提供轉機易服務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我們可決定不向您退款或僅退還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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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如您與我們就轉機易服務退款或相關事宜有任何爭議,我們的決定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決定,並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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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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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除透過本網站處理您的預約及服務訂單外,機管局概不就提供轉機易服務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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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在任何情況下,機管局因處理您的預約及服務訂單而引起的最大責任,或協助提供轉機易服務而引起的其他責任,均以就相關服務訂單收取的款項金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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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您在傳送付款資料時如發生或蒙受任何損失,均須由您獨力承擔。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機管局概不會就任何該等損失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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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如您使用公用電腦,您須於瀏覽本網站後,確保成功登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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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您同意就任何第三方使用您的信用卡透過本網站提交預約或取消服務訂單而引起的任何一切申索或損害,對機管局作出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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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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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就您的行為、失誤、遺漏及失責或與此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任何知識產權或第三方其他權利、未經授權閱覽及/或使用本網站或其中任何部分;及/或未能根據本條款及細則行事,引致機管局、其人員、僱員、代理及承包商因第三方提出任何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或與此相關事宜而蒙受或產生任何損害、損失、費用(包括法律費用)、支出及責任,您同意向該等人士作出彌償,以使該等人士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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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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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本網站按「現況」及「現有」基礎提供。我們不會就您能否閱覽本網站作出任何保證或陳述,亦不保證本網站功能不被中斷、沒有錯誤或不妥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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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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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當您在本網站提交預約,即表示您同意我們可儲存、處理及使用您所提供的資料,以便處理您的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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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我們致力保障所有人士的個人資料私隱,確保在收集、使用、保留、轉移及查閱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做法,均符合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詳情請參閱我們的 私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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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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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如雙方就條款及細則或相關事宜有任何爭議,我們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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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本條款及細則所規定的權利及補救屬累積性,並不排除法律所訂明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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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任何一方在獲得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同意前,無權豁免遵守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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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我們於任何時間或任何期間未有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一項或多項規定,並不表示我們於其後任何時間放棄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或所有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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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未經我們的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條款及細則內的權利或責任,或本條款及細則內的任何部分、權益或所佔部分轉讓或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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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如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條文被任何司法或其他權力機關宣布無效、可撤銷、不合法或不可執行,雙方須以合理方式修改有關條文,以實現雙方原意。另外,如我們可酌情將有關條文與本條款及細則分割,而其餘的所有條款及細則條文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除非我們酌情認為有關宣布造成的後果有違雙方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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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本條款及細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規限,您與機管局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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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我們可在無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如有任何爭議,我們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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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如本條款及細則有其他語文版本,概以英文版本為準;如其他語文版本與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處,亦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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