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机易服务由机场管理局营运,而您使用该服务的条件,为您必须接受及不可更改本文所载任何条款、细则及通知。在使用转机易服务前,请细阅本条款及细则。 如您预约转机易服务,即表示同意您已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并接受及同意受有关条款及细则约束。
- 定义
以下是条款及细则所用词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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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飞机乘客离境税」或「离境税」指根据香港法例第140章《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向拟乘搭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征收的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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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航空公司」指在香港国际机场营运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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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机场」指香港国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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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机管局」、「我们」或「我们的」指机场管理局,亦即凭借香港法例第483章《机场管理局条例》有效存在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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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柜台」指位于机场一号客运大楼E1转机柜台的转机易服务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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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转机易服务」指您作出预约时所选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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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地勤服务代理商」指由指定航空公司委聘的地勤服务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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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预约」指您透过本网站提交转机易服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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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指定航空公司」指转机易服务涵盖的航空公司,现时包括香港快运航空, 香港航空, 大湾区航空, 芬兰航空, 英国航空, 柬埔寨国家航空, 中国东方航空, 长龙航空, 吉祥航空, 菲律宾亚洲航空,春秋航空,柬埔寨航空,蒙古航空公司,深圳航空,四川航空,海南航空及西藏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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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服务订单」指机管局接纳您的预约,据此您将透过所提供的电邮地址收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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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预定抵港时间」指在您预约时,您的机票所列启程航班到达机场的预定抵港日期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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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预定离港时间」指在您预约时,您的机票所列续程航班从机场起飞的预定离港日期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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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您」或「您的」指我们向其提供转机易服务的旅客及应就转机易服务付款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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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在本条款及细则使用但未有在此定义的特定词汇,请参阅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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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机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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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机管局向旅客提供转机易服务,而该等旅客为于同一历日乘搭由两间不同航空公司营运的不同航班抵达机场及从机场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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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启程航班可以由任何航空公司营运,但续程航班须由指定航空公司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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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转机易服务旨在提升您的旅游体验。透过订购转机易服务,当您抵达机场时将获得转机柜台服务,可于整个中转期间在机场禁区内享受快捷方便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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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管局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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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透过本网站,机管局只协助提供转机易服务,实质的转机易服务将由地勤服务代理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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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提供转机易服务时,地勤服务代理商须遵守续程航班指定航空公司实施的运载指引及/或相关条件,例如地勤服务代理商为您办理续程航班登记手续时,发现您的行李经续程航班指定航空公司确定为超重,您可能须就此支付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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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由于机管局并非转机易服务供应商,有关提供转机易服务的任何查询或争议,请联络相关的地勤服务代理商或指定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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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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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本网站是由我们营运的网上预约平台,以向您提供转机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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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您应透过本网站进行有关转机易服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提交预约、申请取消服务订单或作出任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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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转机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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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如您拟提交预约,请于预定离港时间最少48小时前办理。恕不接受即场预约或距离预定离港时间少于48小时的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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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所有预约必须经本网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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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请确保预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准确。如提交的资料不正确,可能会导致预约被拒或未能向您提供转机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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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您必须在预约时付款。成功提交预约及付款后,我们会向您发送电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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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在收到您提交的预约后,我们将审阅预约详情及于24小时内回复。为让我们评估能否向您提供转机易服务,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交额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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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如预约获接纳,我们会向您发送服务订单确认电邮。在到达机场后,您将需要向柜台出示确认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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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乘客离境税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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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您在购买从机场出发的机票时,须缴付离境税,而根据香港法例第140章《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您符合资格获退还已缴付的离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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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您可另行申请退还离境税,有关详情请浏览飞机乘客离境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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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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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柜台开放时间为续程航班预定离港时间前150至2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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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您抵达机场时,您将需要于 (a) 续程航班的预定离港时间;或 (b) 如续程航班的起飞时间已更改,则更改后的估计时间(以较迟者为准)前最少150分钟到达柜台。在预约前,务请查阅机场地图及评估到达柜台的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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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到达柜台时,您将需要在柜台向地勤服务代理商职员出示以下文件:
(a) 服务订单的确认电邮;
(b) 您的旅游行证件和(如适用)同行旅客的旅行证件;及
(c) 如您在启程航班有托运行李,须出示启程航班航空公司就托运行李发出的行李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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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机易服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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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我们接受以信用卡付款,包括Visa及万事达卡。由于大部分信用卡各自提供保障服务,可确保预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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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于预约的信用卡应为有效而您须为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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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我们保留权利终止我们认为可疑的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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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我们概不就任何付款或信用卡欺诈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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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所有价格均以港元列值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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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您必须于提交预约时支付全数款项。如未能成功处理您的付款,我们将不会发出预约通知或进一步处理预约。在此情况下,您应透过 hkiaconnects@hkairport.com 联络我们,以解决有关使用您的信用卡付款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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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如您已收到我们的预约通知,但预约未获接纳,您将获得退款,有关款项将直接透过预约付款所用的相同渠道退回。机管局概不就您或任何人士因任何退款处理延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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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机管局保留权利更改任何订单的付款条款,无须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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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机管局保留权利随时透过本条款及细则更改预约的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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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改服务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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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服务订单一经确定,不能更改。如您的行程有任何变动,包括旅客资料的任何改动而需要作出更改,您应申请取消原有服务订单,然后重新提交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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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您应参阅第11条所载的退款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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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服务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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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您可于预定离港时间前多于24小时透过本网站申请取消服务订单。如您的申请获接纳,您将获得退款。请参阅第11条所载的退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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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如您于服务订单所列的续程航班预定离港时间前24小时内申请取消服务订单,有关申请将被视为逾期取消,有可能不获接纳。在此情况下,您应向我们发送电邮以跟进申请,我们有绝对酌情权视乎您的情况,决定是否退还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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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如因我们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无法履行服务订单,我们可取消服务订单。该等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
(a) 如您或您的同行旅客不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或
(b) 如本网站出现有关服务订单的失误。如发生上述情况,我们将负责修正有关失误及(如适用)向您收取正确的转机易服务费用。在此情况下,我们会向您发出通知。
该等取消服务订单退款由机管局全权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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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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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如您申请取消服务订单,我们会按照提交取消申请的时间及预定离港时间决定转机易服务退款:
(a) 如您于预定离港时间前多于24小时提出申请,您将获全数退款;
(b) 如您于预定离港时间前24小时或少于24小时提出申请,您将不获退款。 -
11.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我们有绝对酌情权按照每项申请情况,决定是否退回转机易服务款项及退款额。如我们认为您须为未获提供转机易服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我们可决定不向您退款或仅退还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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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如您与我们就转机易服务退款或相关事宜有任何争议,我们的决定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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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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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除透过本网站处理您的预约及服务订单外,机管局概不就提供转机易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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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在任何情况下,机管局因处理您的预约及服务订单而引起的最大责任,或协助提供转机易服务而引起的其他责任,均以就相关服务订单收取的款项金额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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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您在传送付款资料时如发生或蒙受任何损失,均须由您独力承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机管局概不会就任何该等损失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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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如您使用公用电脑,您须于浏览本网站后,确保成功登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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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您同意就任何第三方使用您的信用卡透过本网站提交预约或取消服务订单而引起的任何一切申索或损害,对机管局作出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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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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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就您的行为、失误、遗漏及失责或与此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或第三方其他权利、未经授权阅览及/或使用本网站或其中任何部分;及/或未能根据本条款及细则行事,引致机管局、其人员、雇员、代理及承包商因第三方提出任何申索、诉讼或法律程序或与此相关事宜而蒙受或产生任何损害、损失、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支出及责任,您同意向该等人士作出弥偿,以使该等人士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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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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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本网站按「现况」及「现有」基础提供。我们不会就您能否阅览本网站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亦不保证本网站功能不被中断、没有错误或不妥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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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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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当您在本网站提交预约,即表示您同意我们可储存、处理及使用您所提供的资料,以便处理您的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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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我们致力保障所有人士的个人资料私隐,确保在收集、使用、保留、转移及查阅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做法,均符合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 私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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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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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如双方就条款及细则或相关事宜有任何争议,我们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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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本条款及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及补救属累积性,并不排除法律所订明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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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任何一方在获得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同意前,无权豁免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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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我们于任何时间或任何期间未有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并不表示我们于其后任何时间放弃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或所有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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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未经我们的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条款及细则内的权利或责任,或本条款及细则内的任何部分、权益或所占部分转让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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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如本条款及细则中任何条文被任何司法或其他权力机关宣布无效、可撤销、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双方须以合理方式修改有关条文,以实现双方原意。另外,如我们可酌情将有关条文与本条款及细则分割,而其余的所有条款及细则条文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除非我们酌情认为有关宣布造成的后果有违双方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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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本条款及细则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规限,您与机管局双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独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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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我们可在无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如有任何争议,我们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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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如本条款及细则有其他语文版本,概以英文版本为准;如其他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处,亦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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